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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1. [ 信息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6-22 ]

一、修订背景

(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工作指引》(东建市〔2018〕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于2018年4月发布,试行一年。由于2019年国家、省的相关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直未发布,同时我市试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基本仍处于建设阶段,均未竣工验收结算,缺乏完整的工程总承包经验。2019年3月经市政府同意,将《工作指引》试行期延长一年。

(二)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条件、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并进一步强调建设单位应具备项目组织能力,在明确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等技术标准前提下,稳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随着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不断深入,原《工作指引》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为进一步优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制度,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有必要重新修订《工作指引》。

 二、修订情况

《工作指引》根据《管理办法》中所提出新的政策要求,在原《工作指引》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前,我局召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座谈等方式进行了广泛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工作指引》的修订总结经验,2020年3月向市有关单位、各园区镇街、行业协会等单位征集意见,并通过东莞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12条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10条,不采纳2条(经与意见提出单位沟通达成共识);同时委托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专家论证委员会,就《工作指引》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流程,经集体讨论决策,并通过司法部门审查,最终制定了本《工作指引》。

三、内容解析

(一)适用范围

原《工作指引》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方可适用,如市属重大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房屋建筑项目、技术质量要求高的大型项目等等。修订后,招标人可以自行考虑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需要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达到深度、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完整,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做到工期、投资、质量、安全可控及风险分担考虑成熟情况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

(二)发包条件

原《工作指引》中,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估算)、方案设计(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后即可招标。修订后,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风险分担

删除原设计变更条款,按《管理办法》将相关变更责任划分内容纳入风险分担条款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内容。

(四)资格要求

原《工作指引》中,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修订后,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将大大有助于加快传统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向工程公司转型,真正实现工程总承包的总集成、总协调、总管控。

四、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根据《管理办法》强调了招标人应在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内容明确,前期工作做细做实的情况下发包;明确了各投资类型的招标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将有利于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投资控制;统一了投标人资质要求,强调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应组织机构的建立(设计施工集成),将大大有助于加快传统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促进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质量,推进和规范我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助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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