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探讨
我国首个售电公司监管办法正式发布
  1. [ 信息来源:能源能见度 时间:2018-08-08 ]

7月5日,南方能源监管局正式发布《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对售电公司的监管步入新阶段,成为我国首个售电公司监管办法。

文如下:

新兴市场主体 监管迫在眉睫

“对售电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一位行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各地相继建立电力市场,配售电业务逐渐向社会资本开放,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售电公司作为新兴市场主体应运而生。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售电公司数量已超过3000家。以广东为例,全省共有售电公司393家,无发电背景的独立售电公司占比约94%。

售电公司是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的纽带,承担了电价波动风险。售电公司的正常运营关乎整个电力市场的稳定。加强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电力市场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新兴行业同时带来新的问题,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主体,被监管意识有待加强。

2017年

南方能监局在广东省内选取14家售电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售电公司经营场所、设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及相关资料,发现部分售电公司在参与市场交易中存在不合规经营问题,部分售电公司不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准入后不及时注册以及电网企业与其下属售电公司关系切割不彻底等问题,最终对21家售电公司印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

对仍未完成整改的11家售电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签订整改承诺书,划定最后整改期限;

将4家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售电公司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将3家售电公司移交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处理,其中,已有2家自愿退出市场。

为贯彻和落实国家对电力市场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售电公司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结合现场监管情况,南方能监局充分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对售电公司监管的经验,结合辖区内售电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了《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并于7月5日正式发布,成为我国首个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这也标志着对于售电公司的监管步入了新的阶段,对规范售电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细化监管条例 保证市场公平

《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五条,针对广东、广西、海南的售电公司进行监管,主要涉及售电公司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情况、交易行为、运行基本情况、信息报送及披露等方面。

《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依法依规细化了监管对象,在国家对售电公司分类的基础上,新增了具有发电背景售电公司的分类;

实行分类监管,明确了各类售电公司基本运营情况,要求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竞争性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售业务财务分离、具有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发售业务分离;

注重行为监管,规范了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的行为,明确了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有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的情况;

理清了电力交易机构职责,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动态管理,每半年报送售电公司的相关情况。

同时,明确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和信用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违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一方面让监管有了执法依据,提高了监管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售电公司被监管的意识,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售电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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