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对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
取消全省工商业目录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取消全省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不变。
完善电力市场交易,调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进入市场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因售电合同到期或解除而未能及时重新签订新的售电合同,只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届时这部分企业用电成本将大幅增加,需及时签约避免“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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