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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发布: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方法征求意见!
  1. [ 时间:2023-08-11 ]

8月7日,国家能监局南方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意见的通告。

 

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细则执行。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2.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3.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商运节点: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后,按照附件2格式将进入商业运营情况报送相关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关于发电机组及独立储能与电能量交易的衔接条件,以及纳入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时间点如下:

 

与电能量交易衔接

电网企业收到并网主体报送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并确认相关内容及材料完整后,告知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之日(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可作为有偿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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