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约为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行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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