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协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东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协会秘书处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协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或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九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或会长监交。
第十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二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秘书长或会长。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秘书长或者签字。
第十四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秘书长批准的其他开支。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秘书长或会长确定。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
第十八条 协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秘书长或会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九条 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会计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编制职员工资表,交秘书长或会长审核,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秘书长或会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落实会解释。